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是聲請
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㈡提出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委任狀。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