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李淑妃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五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