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5706號
KSYV,114,司繼,5706,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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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706號
聲 請 人 ○○○
○○○○
○○○
兼送達代收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㈢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
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
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4年6月1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
籍設:「新竹縣○○市○○街000號3樓」,有被繼承人之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乙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為拋棄繼
承權之聲明,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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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