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5031號
KSYV,114,司繼,5031,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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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03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黃文良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八
年三月一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籍設
高雄市○○區○○里○○街○巷○○○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
臺幣參仟零伍拾陸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900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
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45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又被繼承人再轉繼承之土地經判決確
定而受有補償新臺幣(下同)162,465元,另有郵局37元,
共計162,502元,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報酬2,438元及墊付費用1,618元(含公示催告聲請費
1,000元),以利及時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執行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00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45號民事裁
定、家事事件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法律事務
所通知函、郵局函、墊付費用明細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573號、110年度司繼字第1900號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45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
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
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業已進行遺產管理等行為,後續尚有強制
執行程序、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
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
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以3,056元(含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
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業經本院於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45
號裁定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
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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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