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021號
聲 請 人 楊雪貞律師即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
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路○○○巷○號
)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9年度司繼字第664號民事裁
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09年4月14日確定,嗣聲請人提
出聲請,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民事裁定准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查詢被
繼承人之遺產、製作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
理遺產管理人加註登記…等,現被繼承人之遺產部分經強制
執行在案,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司法院函釋及代管無人
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40,000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109年度司繼字第664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4、105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
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
、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民事
裁定、公告查詢結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遺產清冊、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地價第一類謄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函、已知債權人及受償情形及相關證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37號、109年度司繼字第664號
、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
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
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高雄市苓雅區土地及建物現經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又聲請人業已為編
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
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
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
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0,0
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