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980號
KSYV,114,司繼,4980,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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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980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九
年七月三十一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
籍設:高雄市○○區○○里○○路○○○巷○○○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
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
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
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578
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4年度
司家催字第13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揭示。而被繼承人遺有
之不動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31659號
執行拍定,為利於日後參與分配,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
產管理報酬及已代墊之相關費用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查無其他繼
承人,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查明
屬實,是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
故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787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3年地價稅
繳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郵
局存證信函用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通知書、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
行命令、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等件為證(均影本),堪信為
真實。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收受本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公示催
告、收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通知、收受債權
人陳報債權通知、收受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記載:除被告白
宗仁白清山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
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等管理遺產行為,本院考量
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辦理事務後,剩餘遺產移交國庫
所需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
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含已代墊之費用,另聲
請人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500元,業經本院於114年度
司家催字第138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
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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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