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742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4年1
月26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
雄市○○區○○里00鄰○○路○○號二樓)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
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參拾柒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166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13年9月19日確定,嗣聲請人
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9號民事裁定准對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申請
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不動產登記謄本、辦理遺產管理人
加註登記、查房屋稅籍證明書、編製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申報遺產稅、取得免稅證明書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查
車籍資料、收受存證信函、領取提存金新臺幣(下同)11,9
26元及其利息11元、辦理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等,
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
郵資44元、16元、地政規費20元、20元、戶政規費30元、規
費40元、交通費181元、181元、手續費60元,爰聲請本院核
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司
繼字第316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家事事件(全部)公
告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
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
查復表(國稅部分)、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律師事務所函
、監理站函、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
99號裁定、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提存通知書、領取提
存物聲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言詞辯論筆錄、
民事撤回起訴狀、交易憑證、戶政規費收據、調閱紀錄查詢
、車票票根、普通掛號函件執據、購買票品證明單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32號、113年度司
繼字第3166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9號卷宗核閱屬實,堪
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
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
,後續尚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
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
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1,937元(含
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業經本院於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9號裁定由被繼承人之
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
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