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580號
KSYV,114,司繼,4580,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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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580號
聲 請 人 蕭○○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按繼承
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
○○區○○里00鄰○○○○號)於113年8月22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
承人之子,於103年7月11日入監執行,入監期間與被繼承人
並無聯絡,被繼承人往生係姐姐告知,聲請人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返家探視等資料,經法務部
○○○○○○○於114年8月21日以泰源監戒字第11400538430號函表
示:「…二、經查受刑人乙○○之父(甲○○)113年8月22日病
故於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家屬復於同年月26日檢具死亡證明
書、戶籍謄本、訃聞及返家探視申請書,向本監申請返家探
視,案經核准後於113年8月27日上午8時30分派員戒護蕭員
至高雄市仁武第二殯儀館奔喪,同(27)日下午返監。」等
語,顯見聲請人至遲於113年8月27日即已知悉繼承開始之原
因事實即被繼承人死亡,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於113年1
1月27日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然聲請人遲至114年6月1
0日方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據蓋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鳳山簡易庭收狀戳章之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顯已逾聲明拋
棄繼承三個月之法定期限,故聲請人既逾期聲明拋棄繼承,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又依民法第1148條第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縱使聲請人並未
拋棄繼承,依據前揭規定,亦僅需於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
負有限責任,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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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