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81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萬5,000
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510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申報遺產
稅、製作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行為。被繼承人所遺
之不動產現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3163號
強制執行在案,而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公示催告
聲請費及匯費新臺幣(下同)1,030 元、戶政規費30元、地政
規費1,240元、郵資140元,聲請人為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聲
明參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以
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本院113年度司繼字
第351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43號民事裁定、許芳瑞律
師事務所函、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苓雅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
函、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函、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
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民事陳報債權計算狀、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規費收據等件影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510號、113年度
司家催字第243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
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數筆不動產,現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強制執行在案,其最低拍賣價格共計132萬8,000元;又聲請
人業已清查遺產、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
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審酌上開遺產管
理事項尚屬單純,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
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
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
1,440元,聲請人另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000
元,業經本院於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43號之裁定中裁定程序
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毋庸再重複納
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