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409號
KSYV,114,司繼,2409,20250910,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09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郭春霖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核定為新臺
幣45,000元。
關係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甲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45,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此費用包括在主
文第1、2項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內)。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738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向本院
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
、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閱覽執行卷宗、辦理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4年度訴字第24號清償借款事件等遺產管理行為。惟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47號執行事件中,書
記官督同執達員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至門牌號碼雲林縣○○鄉
○○路00號欲實施查封時,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代理人無法指出查封之建物為何棟,故未測量。又因現址
建物為水泥磚造與稅籍資料所載為土木造並不相符,加以現
場無人居住,建物近乎廢棄,被繼承人原有之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已不復存在,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爰聲請
撤回上開強制執行之聲請。而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已
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戶政規費30元
、閱卷規費111元、交通費1,140元、郵資32元、本件酌定遺
產管理人報酬聲請費1,500元,惟因被繼承人查無遺產,致
遺產管理人須自行墊付遺產管理費用、報酬有難已受償之情
形,爰聲請由關係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墊報酬及
管理費用。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本院112年度司繼字
第3738號及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
聲請公示催告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許芳瑞律師事務所
函、雲林縣稅務局北港分局函、被繼承人甲○○遺產清冊、本
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17號裁定、台新銀行債權通知函、遺
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47號閱卷資料、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620號支付命令、民事聲明異議狀
、民事答辯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號清償
借款事件言詞辯論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函、規費
收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
字第3738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17號卷宗,核閱屬實。準
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及所墊付之必要費用,洵屬有
據。本院審酌,聲請人業已為:清查遺產、聲請對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聲請閱卷等
一般性之管理遺產行為,另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
促字第17620號支付命令提出聲明異議狀,並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號清償借款事件提出答辯狀、出庭
,且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閱覽執行卷宗亦須付出額外勞費,
故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5,000元(含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墊付之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1,500元及其他
已墊付之規費)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本院考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具有共益性質,認屬民法第1150 條所稱之遺產管理費用,是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者,本 能取得相當之報酬,並非無償處理。遺產管理人之法定職務 依民法第1179條所明定,並非為債權人追索債權,聲請人確 實已進行清查遺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至法院閱覽相關卷宗、就被繼承人 之清償債務事件撰狀出庭等管理遺產行為,以其專業付出相 當之勞費。本件緣由既為關係人發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 ,關係人應已就遺產處分之難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管 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估。而被繼承人查無任 何積極遺產,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遺產管理費用, 確有難以受償或因受償時間延宕,而影響聲請人續行遺產管 理人職務之意願,是依上開規定與立法意旨,確有命關係人 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遺產 管理費用之必要。而關係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具 狀表示同意於必要時墊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此有114年5月14日民事陳報狀一紙在卷可參。從而,聲請



人聲請關係人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及代墊遺產管理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 文第2 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