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359號
KSYV,114,司繼,2359,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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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簡○○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號,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四日死亡,生前最後籍
設:高雄市○○區○○里○○路○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
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關係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新臺幣貳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
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
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
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係依委任報酬
後付之原則,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尚不得請求報
酬。惟同法第54條規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
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第1150條亦規定,關於遺產管理、
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故遺產管理人於
公示催告期間期滿前,因管理遺產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尚不
得向法院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惟應得聲請核定其已預
付管理遺產所需之必要費用、代墊費用,例如保管費用、繳
納稅捐、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為清償債務而變
賣遺產所需費用、編製遺產清冊費用等。(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又法
院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
酬。上開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亦明確
指出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
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
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
相對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此乃該條本文
之所由設。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
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罰金罰鍰、訴
訟費用、清算費用等是,即為清償債務而變賣遺產所需費用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民法第1183條)或編製遺產清冊費用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款),亦應包括在內,且該條規定
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
,初不因支付者是否為合意或受任之遺產管理人而有不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前以111年度
司繼字第2627號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0號民事
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報。而聲請人已完成附表所示之工作,而公示期間屆滿,聲
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等費用。另本件係由關係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所發動之選任遺產管理人程序,亦應就遺產處分
之難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
用,有所評估,是為使聲請人能順利進行後續遺產管理行為
,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並命關係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有限公司先為墊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必要費用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
0號裁定、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稅
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民事(家事)聲請狀、
民事(家事)陳報狀、遺產清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林氏法律事務所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
局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等為證(均影本),並經本院依
職權查閱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2357號、本院111年度司繼字
第2627號、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0號卷宗核閱屬實,堪
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
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
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627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0號裁定、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
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
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
稅查復表、民事(家事)聲請狀、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
、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高雄
稅捐稽徵處函、林氏法律事務所函等件為證(均影本),
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有遺產,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聲請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
為尚屬單純,後續尚有剩餘他事項須處理(清償債務或移交
繼承人或歸屬國庫、陳報遺產管理終結等事宜),綜上聲請
人處理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
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000元(含已代
墊費用,另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核定遺
產管理人報酬等之程序費用1,500元,業經本院於111年度司
家催字第260號及本件之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
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為適當
,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然日後聲請人續行完成其他遺 產管理行為,可另就後續所為之遺產管理行為聲請本院酌增 遺產管理人報酬,併此敘明。
 ㈣本件既為關係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動選任遺 產管理人之程序,亦應就遺產處分之難易、聲請指定遺產管 理人、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估,而本件遺 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確有難以受償或因受 償時間延宕,而影響聲請人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意願,有 命關係人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是應命關係人予以墊 付之。又聲請人為管理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包括111年度司 家催字第260號之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之裁定之程序費用 1,500元),與遺產管理人報酬同屬具有共益性質之遺產管 理費用(參上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判決意旨) ,民法第1183條雖僅規定法院得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必 要時,並得命聲請人墊付,並無排除遺產管理人所墊付必要 支出之遺產管理費用之意,蓋報酬之多寡尚須經法院裁定, 而代墊及聲請程序費用為必要且已支付,舉輕以明重,前者 既得命聲請人墊付,後者自得命聲請人一併墊付,徵諸法院 實務上,此部分亦由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時一併聲請, 法院一併予以裁定,可為明證。是聲請人請求本院命關係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 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 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 ,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



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附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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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