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997號
KSYV,114,司繼,1997,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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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97號
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黃清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954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
3年度司執字第85057號強制執行案件,為確定被繼承人甲○○
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管理費用之償還,於遺產管理終結
前得參與分配,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
人報酬及辦理遺產管理所需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此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
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5
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548條規定,受任
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
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
之遺產,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
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依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尚不得請求
報酬。
三、經查,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85057號強制執行案件定114年7月15日
起公告應買三個月,惟目前尚未拍定,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橋院甯113司執服85057字第1144049408號函附卷
可參。況就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執行處拍賣通知之附表所示,
其拍賣之標的並不包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00鄰00號
房屋」,則顯然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有
待遺產管理人繼續管理,難謂遺產管理人職務已進行完畢;
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說明有何日後無法受償或非予先行
酌定其報酬不可之急迫性等情狀,自無從肯認有先行酌定報
酬之必要性。從而,聲請人於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前提出本
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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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