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4年度,85號
KSYV,114,司家補,85,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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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一、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
序費用(聲請人提出之匯票受款人非本院)。查本件係因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本
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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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