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親字,113年度,5號
KSYV,113,親,5,202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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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5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法律扶助)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認審理本件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
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在憲法法
庭就本院聲請上開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憲法法庭就本院前以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而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之案件,分別於113年12月23日、114年8月8日,以11
3年度憲裁字第967號(即本案聲請)、114年審裁字第888號
,裁定不受理,是本院就上開規定聲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件業已全部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
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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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