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183號
KSYV,113,家繼訴,183,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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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己○○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准予
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己○○於民國96年4月27日死亡,被繼承
人丁○○○嗣於113年4月6日死亡,被繼承人2人遺有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2人之子女,應繼分如附表二
所示,因被告戊○○無法聯繫,致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法請求
判決就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兩
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乙○○到庭表示同意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其餘被告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表示意見。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亦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並有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 函文所附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土地登記申辦資料及繼承系統 表等可稽(本院卷161至181頁),被告乙○○對原告主張之事 實亦不爭執,其餘被告則均未到庭陳述,亦未具狀表示意見 ,故原告之上揭主張,應可認定。而本件被繼承己○○、丁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依上開規定,兩造均為被繼 承人2人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遺產既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迄今無法協議分 割,則原告依法請求分割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 所明定。故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於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 割方法時,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 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繼承人之利 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 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相關 因素,而為公平妥適之判決。本院衡諸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性 質,多為不動產或存款,若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 得,應屬公平妥適,亦無困難,爰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 欄」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 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起訴雖於 法有據,然兩造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應由兩造依 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 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一:被繼承己○○丁○○○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8.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由兩造依附表二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2.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同上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50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同上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同上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099.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同上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8.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同上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同上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0.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同上 9 華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存款(000000000000) 1,871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0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三塊厝郵局存款(00000000000000) 16,966元 同上 11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422元 同上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丙○○ 四分之一 2 乙○○ 四分之一 3 甲○○ 四分之一 4 戊○○ 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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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