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重家繼訴更一字,112年度,1號
KSYV,112,重家繼訴更一,1,2025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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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分割遺產、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訴訟標的為分割
遺產及返還不當得利,判決結果為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勝訴,分割
遺產之訴駁回,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主張之被繼承人如附
表之遺產(即原判決附表三),應由上訴人獨得。故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乃遺產總價值即新臺幣(下同)9,048,200元,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1,077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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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