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重家繼訴更一字,112年度,1號
KSYV,112,重家繼訴更一,1,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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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因請求分割遺產、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訴訟標的
為分割遺產及返還不當得利,判決結果為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勝訴
,分割遺產之訴駁回。即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上訴人即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843,41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又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即843,41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875 元。茲依家事
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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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