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方滋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永勝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寶寬 方滋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小港分行 20311-8 89,200元 113年8月5日 QA0751458 2 永勝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寶寬 方滋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小港分行 20311-8 55,664元 113年8月5日 QA0751459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