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31號
KSDV,114,除,231,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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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富香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棋
代 理 人 黃明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9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4年4月24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
實。又聲請人於114年8月8日向本院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時,
上述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雖尚未屆滿(應於114年8月24日
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
有效力。從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仍無
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秀杏 空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松分行 5735705028832 8,859元 114年1月3日 QJ101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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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香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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