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林彥君
代 理 人 祝孝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本票遺失為由,而經本院
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
3月4日於法院網站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
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本票,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1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
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5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4年3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
,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5-6、15-16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001 梁偉丞 220,000元 109年2月11日 未記載 CH47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