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陳建甫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曾年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1萬57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433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01萬57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將「太陽聯創保險代理
(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太陽公司)之125萬股股權,以
每股人民幣2元,折合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皆同)1
182萬5000元之價格出售予原告,兩造並共同簽訂太陽聯創
股權轉讓協議書(下稱甲協議書)為證,原告已全數支付價
款。嗣被告於102年2月27日又將太陽公司之25萬股股權,以
每股人民幣1元,折合119萬750元之價格出售予原告,兩造
遂再共同簽訂太陽聯創股權轉讓協議書(下稱乙協議書)為
憑,原告亦已全數支付價款,合計支付股權價款1301萬5750
元。嗣因太陽公司經營未臻順利,兩造遂同意依甲、乙協議
第4點之約定,由被告按當初出售價格1301萬5750元買回原
轉讓之股權,兩造並於106年7月25日共同簽立太陽聯創股權
買回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為證,被告復於108年9月3
日簽立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承諾將於轉賣太陽公司
取得資金後一年內,分二期給付原告買回股權價款,每期各
給付650萬7875元,惟若108年12月31日前被告仍未取得資金
,則會將買回股權價款分10期給付,自109至113年止於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各給付130萬1575元。詎第1至10期之給
付期限均已屆至,被告迄未給付分毫,原告自得依系爭協議
書、系爭同意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301萬5750元,及如
附表所示自各期給付期限之翌日起算,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為此依系爭協議書、系爭同意書,提起本訴,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01萬57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甲、乙協議書、匯款申請書
、匯款回條聯、系爭協議書、系爭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11-2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
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
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
㈢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系爭協議書、系爭同意書給付股權買回價
金之情事,既堪信為真,則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系爭同意書
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301萬5750元,及如附表所示自各期
給付期限之翌日起算,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
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系爭同意書之約定,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1301萬57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
。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本判
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433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1301萬575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編號 (期別) 債權本金 (新臺幣) 給付期限 (民國) 被告應給付之利息 1 1,301,575元 109年6月30日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1,301,575元 109年12月31日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 1,301,575元 110年6月30日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 1,301,575元 110年12月31日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 1,301,575元 111年6月30日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 1,301,575元 111年12月31日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 1,301,575元 112年6月30日 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 1,301,575元 112年12月31日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 1,301,575元 113年6月30日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 1,301,575元 113年12月31日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