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83號
KSDV,114,重訴,83,2025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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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福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皓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7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
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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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