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原 告 吳森曙 被 告 張崴垣 李承恩 王奕萱 曾家群 蔡鎮全 鄭智文 戴宇泓 徐嘉鴻 張智盛 鄭竹君 余士宏 紀淳凱 陳家霆 吳玄錫(原名吳炫錫) 潘進貴 吳銘偉 穆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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