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詹明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群貿易有限公司、蔡麟泰即蔡麟謙、陳品妤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855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
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4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44,673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81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96萬2,385元 114年3月30日 114年9月1日 (156/365) 3.678% 15,128.38元 2 違約金 96萬2,385元 114年5月1日 114年9月1日 (124/365) 0.3678% 1,202.51元 3 利息 271萬9,811元 114年3月18日 114年9月1日 (168/365) 3.8% 47,570.61元 4 違約金 271萬9,811元 114年3月18日 114年9月1日 (168/365) 0.38% 4,757.06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8,659元 訴訟標的金額 3,750,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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