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黃晨皓
被 告 德廣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廣數位設計有限
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竹誼
被 告 林宜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19元。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
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三、本件原告於114年8月14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62,50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
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13日止,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1,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
253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4,019元,應再補繳23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一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 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1,062,500元 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175﹪ 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5175﹪計算,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35﹪計算。
附表二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計算起迄日 計算利率 (年利) 金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1,062,500 1,062,500 利息 1,062,500 自114年4月21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5.175% 17,324 違約金 自114年4月21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0.5175% 1,732 合計1,081,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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