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061號
KSDV,114,訴,1061,202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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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貞水
被 告 友鈦環保回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同慶

被 告 黃玉芬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主張第4行「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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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鈦環保回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