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江劉幼女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
人 江衍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承男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
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
段、第69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定。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
者,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
理權有欠缺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5、6款明揭其
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⒈ 提出原告江劉幼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以確認原告有無訴訟能力。 ⒉ 本件原告係由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江衍震起訴(起訴狀當事人欄列原告法定代理人暨訴訟代理人江衍震,狀末列原告、經原告蓋章,撰狀人處列江衍震,經江衍震蓋章): ⑴請敘明若江衍震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⑵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本文規定,於起訴時隨狀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該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尚有欠缺,應補正提出原告委任江衍震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