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郭玟妏即郭素貞
邱飛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曾雋行律師
被 告 邱水寶
邱炳即四海當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邱炳勲即四海當鋪」之記載,應
更正為「邱炳即四海當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8月4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