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60號
KSDV,114,補,360,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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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黃王鑫如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被 告 陳許麗明

陳亮吟
陳鶴原
陳昭蓉
陳岳宏
王峻邦
王峻宏
王峻良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89,410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
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以原告為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其餘共有人為被告王峻邦王峻宏王峻良及被繼承人陳
金鋑,陳金鋑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
陳許麗明陳亮吟陳鶴原、陳昭蓉、陳岳宏,應有部分如
附表所示,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
  ,起訴狀附圖1編號A部分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由被告
按其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
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市價為準。參酌原告陳報與系爭土地相近同區中汕段2244、
2069地號土地,於112年間之土地每坪交易實價,雖有略高
及略低於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之情形,惟每平方公尺單價相差
甚少,考量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同條例
第46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乃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
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爰以
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算系爭土地之市價應屬適當。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89,410元(計算式
:〈2,900元×3,386㎡+2,700元×1,533㎡+2,755元×2,223㎡+2,90
0元×5,031㎡+2,700元×2,316㎡〉×13/72=7,389,410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161元,原告已繳足,特
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土地 黃王鑫如之應有部分 陳金鋑(歿)之應有部分 王峻邦之應有部分 王峻宏之應有部分 王峻良之應有部分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386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2,900元/平方公尺) 72分之13 180分之50 72分之13 72分之13 72分之13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533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2,700元/平方公尺) 72分之13 180分之50 72分之13 72分之13 72分之13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223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2,755元/平方公尺) 72分之13 180分之50 72分之13 72分之13 72分之13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031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2,900元/平方公尺) 72分之13 180分之50 72分之13 72分之13 72分之13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316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2,700元/平方公尺) 72分之13 180分之50 72分之13 72分之13 72分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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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