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24號
KSDV,114,補,162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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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葉勝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
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
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14年7月22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
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
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
求被告應於管理葉勝利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5,505,80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
違約金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21日止,其金額
如附表二所示,加計債權本金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446,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60元,扣除原告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4,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需含原支付命令聲請
狀之全部證物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內容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637,900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63,031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2月2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3,453元。 2 545,966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21,011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2月2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1,151元。 3 2,592,782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100,103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3月1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5,467元。 4 864,261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33,368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3月1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1,822元。 5 7,398,67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277,224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4月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14,831元。 6 2,466,22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92,408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4月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4,943元。 合計 15,505,809元
附表二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計算起迄日 計算利率 (年利)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本金 1,637,900元 1,637,900元 利息 1,637,900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33,235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63,031元 違約金 1,637,900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 0.3125% 1,290元 違約金 1,637,900元 自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4,067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3,453元 2 債權本金 545,966元 545,966元 利息 545,966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11,078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21,011元 違約金 545,966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 0.3125% 430元 違約金 545,966元 自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1,356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1,151元 3 債權本金 2,592,782元 2,592,782元 利息 2,592,782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48,393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100,103元 違約金 2,592,782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 0.3125% 1,998元 違約金 2,592,782元 自114年3月1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5,683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5,467元 4 債權本金 864,261元 864,261元 利息 864,261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16,131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33,368元 違約金 864,261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 0.3125% 666元 違約金 864,261元 自114年3月1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1,894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1,822元 5 債權本金 7,398,675元 7,398,675元 利息 7,398,67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127,323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277,224元 違約金 7,398,67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 0.3125% 5,954元 違約金 7,398,675元 自114年4月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13,556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14,831元 6 債權本金 2,466,225元 2,466,225元 利息 2,466,22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42,441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92,408元 違約金 2,466,22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 0.3125% 1,985元 違約金 2,466,225元 自114年4月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4,519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4,943元 合計 16,446,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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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