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68號
KSDV,114,補,1568,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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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劼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志祥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
條第1、2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給付之訴,應特定所
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範圍,且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適
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
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
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民
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
,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
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
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
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民事
訴訟書狀規則第2條、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有如附表所示情形
不符合上開規定,致本案請求審判之範圍為何不明,亦無從
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當事人欄位列明被告鍾志祥之住所或居所地址,並表明被告鍾志祥之國民身分證號碼暨提出被告鍾志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或就此表明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需指明調查方法)。 2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如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表明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倘原告欲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應具體特定請求被告返還物品之明細,包含該物品之名稱、數量等)。 3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內容或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包含主張被告應給付聲明所載金額或應返還聲明所載物品之法律上理由等)。 4 倘原告聲明係係欲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應併陳報該物品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各為若干元?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如估價單等)。 5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4條規定,提出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表明上開編號1、2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含證物)各1件。若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本院得拒絕原告書狀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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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劼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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