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08號
KSDV,114,補,1308,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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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鄭凱元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韋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4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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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