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77號
KSDV,114,補,1277,202509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洪曉貞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洪日富張志國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114年度補字第1277號裁定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關於原告應補正事項編號
1部分廢棄,並表示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