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認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50號
KSDV,114,補,1250,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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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王敏行



代 理 人 黃致傑
相 對 人 簡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足聲請費: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下未註明幣別者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以2,000
元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數額,加徵十分之五。
次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
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依此,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於非訟事事件
亦有準用。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定。末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
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
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347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
門市○○區○○○○○0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其聲請標
的價額應以上開判決書命相對人給付之聲請人之金額總額計
之。查上開判決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人民幣236,000元及自
西元2024年(即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日止
,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1年期貸款市場
報價利率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又人民幣236,000元依聲請日
臺灣銀行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4.118換算,折合為971,848元
,依首揭規定,關於計算至聲請日前一日(即114年7月16日
止)之利息44,572元,應併算價額,與債權本金971,848元
加總後為1,016,420元。是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1,016,420元
,應徵聲請費3,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
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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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