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60,6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
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