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19號
KSDV,114,補,101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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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達特聖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哲
原 告 以利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伯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欣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變更
後聲明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1,807
元(計算式:1,514,709元+1,196,712元+10,386元=2,721,80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4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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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特聖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以利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