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81號
KSDV,114,消債聲,81,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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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廖錦嬌


代 理 人 蘇盈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廖錦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9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應予免責,已
於114年4月10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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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