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林意洲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債務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