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14年度,251號
KSDV,114,審重訴,251,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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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偉立


被 告 祭祀公業林珍

法定代理人 林盟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裁定(114
年度補字第1029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224,480元,此裁定於114年8月1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
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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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