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4年度,954號
KSDV,114,審訴,954,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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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54號
原 告 郭俊緯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相信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本院
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之變
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
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5第3項規定在案,而依立法理由所示,補徵數額之計算
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
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007,0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交付坐落高雄市○○區○○段0
0地號土地,其上新建建物之施工圖說及水電配置圖、建築
執照及副本圖、化糞池出廠證明、發票予原告,前經本院於
114年6月2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
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657,040元在案。原告嗣於114年
8月22日具狀擴張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為「6,677,716元」,
及減縮第2項請求被告交付之標的為建築執照及副本圖正本
化糞池出廠證明。就原告變更聲明後之第1項請求,訴訟
標的金額為6,677,716元,至聲明第2項請求,依系爭裁定意
旨其價額為1,650,000元。茲因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價額
應合併計算,故於原告變更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8,327,716元(計算式:6,677,716元+1,650,000元=8,327
,716元),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8,96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2,622
元,應再補繳6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擴張部分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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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相信建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