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國字,114年度,9號
KSDV,114,審國,9,2025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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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國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乙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父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丁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
院民國114年7月23日114年度審國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
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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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