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797號聲 請 人 陳愛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二、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現場提示日114年8月 24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