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9797號
KSDV,114,司票,9797,202509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97號
聲 請 人 陳愛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現場提示日114年8月
24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