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9789號
KSDV,114,司票,9789,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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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89號
聲 請 人 李旻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博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須記載發票日、到期
日、金額、票據號碼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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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