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789號聲 請 人 李旻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博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須記載發票日、到期 日、金額、票據號碼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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