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80號
聲 請 人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楊雅仲、湯豐瑞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相對人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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