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9677號
KSDV,114,司票,9677,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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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77號
聲 請 人 李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UNIO KRISTINE MIS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JUNIO KRISTINE MISA(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在台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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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