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9656號
KSDV,114,司票,9656,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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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56號
聲 請 人 顏大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木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聲請黃金龍為相對人,如是請撤回其聲請(黃金龍
是以木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身分代表公司簽發,非以
個人身分為發票行為,自不應使其負票據上之責任)。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114年9月11日)。
三、相對人木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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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