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653號聲 請 人 邱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羿豪、陳偉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