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9653號
KSDV,114,司票,9653,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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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53號
聲 請 人 邱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羿豪陳偉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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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