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580號聲 請 人 森森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坤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珈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750元。二、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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