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9495號
KSDV,114,司票,9495,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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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495號
聲 請 人 陳又慈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RI HARYANI(思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
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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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