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270號聲 請 人 謝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盈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系爭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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