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9270號
KSDV,114,司票,9270,202509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70號
聲 請 人 謝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盈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